楊彩霞在法庭上。
從小晨體內取出的兩根斷針。
29歲的保姆楊彩霞,將一長一短兩根斷了的縫衣針扎入雇主家3歲男童小晨(化名)的臀部,造成男童輕傷二級。昨天下午,楊彩霞在石景山法院受審,法院經過審理后,當庭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彩霞有期徒刑1年。據了解,楊彩霞是小晨家的遠房親戚,自己本身也是一名母親,有一個10歲的女兒和一個5歲的兒子。
□庭審 男童被扎成輕傷二級
昨天下午2點30分,楊彩霞被法警帶入法庭,她身材矮小,身高約1.5米,身穿紫色棉襖,看上去要比同齡人大一些。一進門,楊彩霞便哭了起來。而作為被害人代理人出庭的小晨父親張先生看到楊彩霞,表情頓時嚴肅起來。
據了解,楊彩霞是山西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她是張先生妻子家的遠房親戚,2014年經人介紹來到北京成為張先生家的保姆,主要的工作就是照顧小晨的起居。張先生家每個月給楊彩霞2800元工資并包吃包住。在來北京之前,楊彩霞一直在老家務農,只有29歲的她已經是兩個孩子的母親,有一個10歲的女兒和一個5歲的兒子。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7月31日下午,楊彩霞因小晨哭鬧心生不滿,先在家中將一根斷了的縫衣針扎入小晨右側臀部內,隨后又在樓道中將另一根斷了的縫衣針扎入小晨左側臀部內,致小晨雙側臀部異物存留,經鑒定屬輕傷二級。
庭上自稱因嫌工資少
法庭上,楊彩霞認可檢方指控。談到原因,楊彩霞稱,她嫌雇主給的工資少,并曾為此與小晨的父親張先生產生矛盾,所以才用針扎小晨出氣。
聽到楊彩霞的說法,張先生非常不滿。“你到現在了還在撒謊!錢的問題我從來不沾手,我什么時候跟你談過工資,工資是誰給你發(fā)的?你怎么可能因為工資跟我發(fā)生矛盾?”張先生一邊氣憤地大聲說,一邊使勁瞪著楊彩霞。
對此,楊彩霞承認平日里是小晨的母親給她發(fā)工資,然后便一言不發(fā)。張先生則表示,楊彩霞自稱因為工資少產生報復心理的說法,是她為了減輕罪責的一種借口。
據了解,在被警方抓獲后,楊彩霞對于針扎小晨的原因,曾供述了兩種不同版本。最初她稱,因小晨當天特別淘氣且哭鬧不止,而自己心情也不太好,因此針扎小晨解氣。此后,她又改稱是因小晨父母給其開的工資為每月2800元,低于3000元的市價,故其產生報復心理。不過,當被預審問到是否就漲工資一事與小晨父母交流過時,楊彩霞又表示自己不愛說話,未提過此事。
斷縫衣針系事先準備
據楊彩霞當庭供稱,扎小晨的兩根斷縫衣針是她事先準備的。“我之前縫衣服的時候,弄斷了縫衣針,于是就把斷的針放在針線盒里保存著。”當被法官問及是否對用針扎小晨一事早有預謀才事先留存斷針時,楊彩霞點頭承認。此外,楊彩霞說,她之所以將兩根斷針完全扎入小晨體內,是因為她認為“這樣從外表上可能看不出來,如果用針一下一下扎,可能會有針眼,有可能會被發(fā)現”。
張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楊彩霞在針扎小晨后的第二天就不辭而別。由于小晨當時只有3歲,無法用語言完整表達事情的經過,因此他是小晨被扎兩天后才發(fā)現的。為了取出存留在小晨體內的針,全家人帶小晨去了4家醫(yī)院。
楊彩霞回應稱,事后她曾經給張先生打電話想坦白,但因為害怕卻沒敢講出真相。聽到這里,張先生生氣地質問:“你什么時候給我打的電話?我手機上為什么沒有任何記錄?我就想知道你到底為什么扎孩子,因為什么原因?”面對張先生一連串的提問,楊彩霞沒有正面回答,只是不斷道歉,連聲說對不起,并稱自己不應該對小晨實施報復。
據了解,2015年8月7日,張先生向警方報案。8月23日,楊彩霞回到張先生家拿行李時,被民警抓獲。
已賠償但未獲得諒解
法庭進入最后陳述階段時,楊彩霞哽咽地說:“我愿意認罪,我不應該把怨氣發(fā)在一個幼小的孩子身上,給他的身體和心靈造成傷害。我希望通過我受到的處罰,來彌補對孩子犯下的錯。”
據了解,在開庭前,楊彩霞與小晨的父母達成民事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小晨醫(yī)藥費等2.1萬余元。但小晨的父母表示對于楊彩霞的這種行為不予諒解。
檢方認為,楊彩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楊彩霞所施害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因此建議法庭從重對其進行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彩霞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同時賠償了小晨2.1萬余元,這些都是從輕判罰的因素,但是楊彩霞傷害的是未成年人,要對她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判處她有期徒刑1年。
>>法院建議 家長要履行好監(jiān)護責任
昨天下午,石景山法院在庭后召開“涉兒童權益和安全保護案件”通報會。
法院指出,近年來,兒童權益受侵害案件頻出,引發(fā)民眾對兒童權利和安全的極大關注和持續(xù)討論。
法院對3年來所受理的180件涉兒童權益民事、刑事案件進行梳理和調研后發(fā)現,兒童人身權益遭受侵害現象嚴重,僅有極少數案件以侵害兒童財產權益為直接和首要目的。同時,這些案件呈現出性侵害犯罪案件比例畸高等特點。
法院建議,家長要重視家庭教育,強化監(jiān)護責任;建議有關部門、公益組織和機構開辦“家長課堂”、“家長學校”,改善家長的教育方式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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