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永泰“套路貸”犯罪集團案宣判
海峽網7月31日訊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翁靈倩 連娜) 7月25日,永泰法院公開宣判該縣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陳某甲、陳某、黃某某因犯敲詐勒索罪,鄭某因犯敲詐勒索罪、強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9年7個月不等,并處罰金5000元至3萬元。
永泰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的一天晚上,鄭某與蘇某某、盛某某(均另案處理)約定,由鄭某和盛某某分別出資2.5萬元從事高利貸業(yè)務,蘇某某負責具體放款事宜。3人在永泰縣某小區(qū)租了一間柴火間“辦公”,放款對象主要為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放款金額3000元以下,1000元月息300元(2017年底調整為1000元月息400元),采取“砍頭息”的方式放款,即借款時先將當月利息扣除,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僅為扣掉利息后的錢款。賺取的利息鄭某與盛某某分得60%,蘇某某分得40%。
去年三四月間,鄭某以賺取利息的30%作為抽成,雇陳某甲與范某某(另案處理)加入團伙配合放貸及追討債務。之后,蘇某某等人又陸續(xù)吸納了黃某某、陳某協(xié)助討債。2018年6月,蘇某某因涉嫌聚眾斗毆被公安機關抓獲,鄭某以追回高利貸利息的20%作為抽成,雇林某某(另案處理)加入該團伙催討債務。
永泰法院審理認為,鄭某、陳某甲、陳某、黃某某伙同他人以低息、無抵押、當面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采取“砍頭息”的方式與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xié)議,使用電話、微信滋擾及威脅恐嚇、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鄭某以脅迫手段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鄭某與蘇某某等人組成的組織成員相對固定,從事多起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等敲詐勒索行為,可以認定為以鄭某等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永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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