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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根據群眾舉報,福州市某區(qū)農業(yè)農村局執(zhí)法人員經踩點,摸清私宰窩點準確位置、私宰時間等信息后主動出擊,成功端掉一個生豬私宰窩點。

該私宰窩點設施簡陋,環(huán)境惡劣,被屠宰后的生豬肉品散落在地上或浸泡在污水桶內,臭氣熏天,場面令人觸目驚心。

該區(qū)農業(yè)農村局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該私宰窩點當事人進行處罰:沒收屠宰工具,沒收違法肉品并作無害化處理;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

肉品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農業(yè)農村局將進一步加強巡查,把好肉品質量安全關,確保群眾吃上“放心肉”。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要進一步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不購買、不食用證章不全的肉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否則將受到處罰。

案例點睛: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qū),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葉圣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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