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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5月7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唐棱)近日,市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支隊三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三坊七巷一帶巡查時,發(fā)現(xiàn)一輛車形跡可疑,隨即上前檢查。經查,該車搭載一名女性乘客從市區(qū)一小區(qū)前往省婦幼保健院,系通過某網約車平臺預約。但該車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執(zhí)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后,告知乘客這類無證網約車無法保證防疫消毒工作到位,乘客的出行健康安全也難以得到保障,今后出行應選擇合法合規(guī)的網約車。市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支隊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分別對現(xiàn)場駕駛員及該網約車平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4條第1項規(guī)定,“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列舉行為包括“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規(guī)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其中列舉行為包括: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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