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化名)參加李四(化名)組織的酒局,同桌共飲的還有王五(化名)和趙六(化名)。其間,相互沒有勸酒。聚會結(jié)束后,醉醺醺的張三打算開車回家,李四等人都勸他找個代駕,但張三堅持自己沒喝醉,可以自行回家。結(jié)果張三回家途中發(fā)生事故并受重傷。張三的家人起訴要求李四等人擔責,有法律依據(jù)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酒駕勸阻不到位,酒友也要擔責。案例中涉及照顧、護送義務導致責任承擔的問題。
張三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對自身安全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是其受傷的直接和重要原因,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李四是聚會組織者,在參加者張三醉酒后雖勸阻其醉駕,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負相應責任。就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來說,張三受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并非由李四的行為造成,因此李四應承擔次要責任。
作為同飲者的王五和趙六沒有對張三進行勸酒,雖存在對張三疏于照顧和護送的行為,但其行為只是張三受傷的次要、輕微原因,因此需要承擔較小比例的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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