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禁漁期,下水拉網捕魚,發(fā)生事故誰要擔責?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禁漁期下水捕魚溺水身亡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經閩侯法院查明,閩侯男子小剛(化名)家住某排澇站附近,熟悉周邊環(huán)境及水域情況,多次在排澇站附近的水域捕魚。2022年5月6日凌晨4時許,小剛無視排澇站周邊設置的“危險,請勿靠近”“水深復雜、請勿游泳”等警示標志,前往排澇站附近的堤壩處水域用大型拉網實施非法捕魚行為。其間,小剛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下水,不幸意外溺水身亡。事后,小剛家屬以排澇站等管理單位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相關管理單位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70多萬元。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地點位于排澇站附近水域,管理單位盡到了相應義務,且無義務對排澇站附近的堤壩進行封閉管理或全程看護。事故發(fā)生在禁漁期內,小剛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正常人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應對捕魚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識,但其無視禁漁期及安全警示標牌,用大型拉網實施非法捕魚行為,最終發(fā)生意外,導致溺亡,應自負其責,管理單位對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故法院判決駁回小剛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葉水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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