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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閩清法院審結一起濫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guī)則的網絡信息買賣合同案件。

2023年1月4日,劉女士在電商平臺某店鋪花費316元購買了2件衣服。當月10日,劉女士申請“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店鋪收到退貨后發(fā)現衣服已被清洗,拒絕劉女士退貨的申請,并在平臺上與劉女士溝通退貨事宜。劉女士承認衣服有過水,并繼續(xù)申請平臺介入,平臺向劉女士退款208元。2023年7月,店鋪將劉女士起訴至閩清法院。

閩清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在購買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貨,已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退貨條件,劉女士仍強行退貨,并收取平臺退款208元,已構成違約。店鋪要求劉女士返還貨款208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雙方在網絡信息買賣合同中約定,若因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的訴訟費、戶籍調查費、材料制作費等費用。最終,閩清法院判決劉女士返還店鋪貨款208元,并賠償店鋪因本案產生的打印費90元、調檔費400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謝維芳)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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