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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剛剛發(fā)布

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為確保第二十六屆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及相關配套活動的順利進行,現(xiàn)決定在大會舉辦期間,對我市倉山區(qū)部分區(qū)域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管制時間: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

二、管制區(qū)域:東起魁浦大橋橋下、西至鼓山大橋、北起浦下洲路、南至南江濱西大道(以上均含本路)所組成的合圍區(qū)域。

三、管制對象:于對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五、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在我市上述四個行政區(qū)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部門同意。

六、違反《通告》規(guī)定的,對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處罰:(一)故意在管控區(qū)域內,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行為,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分別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三)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登記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3日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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