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品牌賦能、標準運營”的優(yōu)勢吸引下,特許經營模式近年來在餐飲、零售、教育等領域快速擴張,成為創(chuàng)業(yè)者入局熱門賽道的首選。然而,伴隨加盟經濟蓬勃發(fā)展,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也呈現“水漲船高”態(tài)勢。“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福州市鼓樓區(qū)法院召開專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近年審理的典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為創(chuàng)業(yè)者識別加盟陷阱提供司法指南。
遇見格式合同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何為特許經營?據鼓樓法院法官介紹,特許經營模式,即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識、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使用,由被許可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
據悉,2022年至2024年,鼓樓法院共受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77件,年均受理數為25件。但今年以來,鼓樓法院第一季度已受理30件,呈大幅上升趨勢。
“我們在審理工作中發(fā)現,案件原告大部分都是成為被特許人的小微企業(yè),且無意于繼續(xù)履行合同。他們大多希望解除合同,要回原有的保證金、加盟費等。”鼓樓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李振云介紹,這些案件涉訴時間集中,且圍繞格式合同,產生了大量糾紛。
林某與福州某餐飲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便是類似案件的代表。林某與某餐飲公司簽訂連鎖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費及保證金。然而,加盟店開業(yè)后,福州某餐飲公司并未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林某要求該餐飲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但被該餐飲公司以合同中已約定履約保證金一律沒收為由拒絕,林某遂將該餐飲公司告上法庭。
在審理中,鼓樓法院發(fā)現,案涉合同為預先擬定、重復使用的格式合同,但并未顯著提示“履約保證金一律沒收”的條款,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履行口頭說明義務,加重了被特許人的責任,缺乏正當性,因而支持返還請求。
“格式條款,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常見形式,特許人常以格式合同條款加重被特許人責任,并減免自身責任。”李振云表示,裁判過程中,法院既會審查條款形式顯著性,也會注重實質公平性,被特許人如果發(fā)現此類合同陷阱,同樣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身權利。
信息不對稱
單方即可解除合同
近年來,可供加盟的商業(yè)品牌越來越多,不少人一時間頭腦發(fā)熱,簽下了合同,過后才發(fā)現自己簽下的品牌影響力不足,物料價格虛高。然而,對于此類情況,法律上也已為被特許人準備好了“后悔藥”。
此前,陳某與樸某公司簽署了代理合作協議書,但陳某在簽署協議后發(fā)現,自己所購買的產品價格折扣不合理,便申請解除合同并退款,雙方協商無果,陳某便將樸某公司訴至法院。
“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無須經過特許方同意,這也是法律賦予被特許人對抗信息不對稱風險的一種手段。”鼓樓知識產權庭庭長陳起強表示,在此案中,法院判決陳某返還未使用且可返還的資源,對已接受的培訓等酌定返還部分給樸某公司;樸某公司則需返還加盟費,并按照貸款利率,賠償陳某資金占用損失。
那么,這一單方解除權的期限又有多久?在潘某與芋某某公司的案件中,潘某在簽署代理合作合同后發(fā)現,自己所在的城市只有自己一家加盟商,并非如芋某某公司所說有多人簽訂代理合同,潘某認為芋某某公司夸大了自己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于合同簽訂一個月后申請解除合同。芋某某公司則認為合同中并未約定單方解除權,且合同已履行一個月,不符合合理期限。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單方解除權是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此外,潘某簽約后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沒有使用經營資源,不存在轉嫁商業(yè)風險的問題,代理費和保證金等應予返還。
陳起強介紹,若特許經營合同未約定解除期限,法院也將按照公平原則確立合理期限,主要考慮被特許人是否已實際利用經營資源,是否會轉移商業(yè)風險,以及是否損害特許人權益。
想要加盟
這些信息要留心
李振云表示,在審判實踐中,鼓樓法院也發(fā)現,許多特許人存在資質瑕疵與宣傳行為失范的問題,而被特許人也普遍存在締約能力不足,對抗風險能力不強,訴訟能力較弱的現象,令人擔憂。
那么,被特許人又應當如何保護自身權益?鼓樓法院法官介紹,被特許人可在締約前依托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裁判文書網等權威平臺,對特許人資質條件、涉訴情況、信用記錄等進行實質調查;簽約時也應當明確特許經營資源內容、費用結算標準、違約責任等核心要素,經營后將采購憑證,經營數據等及時留痕,為可能的訴訟作好準備。
同時,特許人也應著手建立動態(tài)風險評估機制,定期審查被特許人資質與履約能力,通過標準化培訓、經常性經營指導等方式引導被特許人規(guī)范經營,做到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互利共贏,實現市場秩序與商業(yè)效益的雙向提升。(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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