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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龍巖上杭一女子3年來利用民間“標會”非法吸收資金748.6萬元,造成34名會員直接經濟損失461.9886萬元。上杭縣人民法院20日披露,該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在公開審理中,該院一審判決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責令陳某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385.25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未提起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據介紹,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間,陳某以經營服裝店需資金周轉為由,由陳某為會首組織民間標會共七起,每月競標1次,負責每月收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會款、標金。

陳某采取虛構張某、黃某、吳某、林某等會員參會的事實,使用上述人員的名義標會,同時未經其他會員同意標取三名會員會款,從中騙取會員會款共計406.5447萬元,用于墊付會金、支付高利貸等,后因運營不當終止。

經與會員協(xié)商,陳某以服裝店衣物抵償部分會款給會員。陳某非法吸收34名會員會款共計人民幣748.6萬元,致會員損失共計人民幣461.9886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利用民間“互助會”標會非法吸收資金748.6萬元,造成會員直接經濟損失461.9886萬元,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發(fā)前后,陳某以衣物抵償會款的數額,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同時陳某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隨著社會發(fā)展,經濟日趨活躍,資金需求量增大,近年來“標會”愈演愈烈,參與人員越來越多,融資金額也越來越大,“標會”的利息越來越高,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質范疇,演變成高風險的高利借貸。

法官提醒,無論是監(jiān)督管理還是信用評價都缺乏有效機制,任何一環(huán)出現(xiàn)紕漏,都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發(fā)“倒會”事件;“標會”有風險,參與要謹慎。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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