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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南安一男子幫忙找“槍手”作弊 賺了500元卻可能被判刑

南安一男子幫忙找“槍手”作弊 賺了500元卻可能被判刑

­ 2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鄭某到霞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供出他于5月22日上午與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協助他人考試作弊事實。

­ 據了解,司機陳某發(fā)因其駕駛證被扣12分,按照相關規(guī)定,陳某發(fā)需參加恢復駕駛資格考試。擔心自己理論考試不過關,陳某發(fā)聯系鄭某尋求幫忙,鄭某又聯系了“槍手”陳某和沈某。

­ 鄭某三人向陳某發(fā)提出5500元人民幣作為傭金(其中500元作為鄭某的中介費),并要求先行支付2000元人民幣作為交易,陳某發(fā)同意并將錢轉給鄭某。

­ 22日,考試當日上午,鄭某三人與陳某發(fā)約定在霞美鎮(zhèn)考試場附近停車場見面,沈某便著手教陳某發(fā)上機操作步驟,調試作弊設備以及確定有利于攝像頭拍攝的坐姿。

­ 隨后,陳某發(fā)就進入考場,并在考場外沈某“指揮”下,通過耳塞獲取答案迅速答完試題。

­ 不料,陳某發(fā)答完題后,依舊以僵硬的坐姿一動不動地坐在座位上,神情十分緊張,被考官發(fā)現異常后當場抓獲。

­ 考官從陳某發(fā)的軍綠色上衣中搜出了作案設備,包括攝像頭、耳塞、無線盒子、設備電源等。

­ 知道陳某發(fā)被抓,鄭某也后悔不已,經過幾天的思想斗爭。28日,他到霞美派出所投案。

­ 目前,鄭某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辦理刑事拘留,陳某發(fā)被泉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考試場依法辦理禁考一年,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 民警提醒: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多項入罪罪名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就增加了這么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織的考試,包括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等。(通訊員 林紹欽 記者 陳江濤)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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