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網消息 (記者 陳健) 去年8月,男子蘇某某在明知攪拌車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下,仍然開車上路,以致釀成4車損壞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之后,蘇某某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和幾名受害人的各項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6月1日,記者從霞浦縣法院獲悉,蘇某某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緩刑。
駕駛無牌攪拌車撞死1人
2016年8月22日8時30分許,男子蘇某某受陳某某雇用駕駛一輛無牌攪拌車,蘇某某在明知攪拌車剎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按陳某某要求駕車上路。
當日上午,蘇某某駕車從霞浦縣三沙鎮(zhèn)變電站路段往三沙鎮(zhèn)區(qū)方向行駛,途經洋坪里下坡路段時,因剎車失靈連續(xù)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皮卡車、陳某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垃圾箱、路邊停靠的小車及對向行駛的小車,致被害人陳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經霞浦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駕駛攪拌車的蘇某某負這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蘇某某自行前往霞浦縣三沙邊防派出所投案。
據悉,案發(fā)后,肇事司機蘇某某積極賠償死者陳某某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60萬元,并取得死者陳某某親屬的諒解。同時,蘇某某還賠償小車車主蔡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元,也取得皮卡車車主高某某的諒解。
肇事后積極賠償獲緩刑
霞浦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明知機動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仍予以駕駛上路,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另外,法院認為,蘇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應予以從輕處罰。同時,法院考慮到蘇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陳某某親屬及蔡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陳某某親屬及蔡某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霞浦縣法院結合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認為蘇某某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依照相關規(guī)定,依法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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