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債務從天而降,還被列入失信“黑名單”,莆田男子陳某為此苦悶不已。近日,當地法院開庭審理,確認涉案借款合同上的簽名筆跡并非陳某書寫,他因被假冒簽名成為借款擔保人而承擔的保證責任被免除。
2020年的一天,陳某無意中發(fā)現自己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他一頭霧水,到法院一查才知道,原來在2013年,某銀行根據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15萬元及相應利息,而陳某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被法院判決需要對此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我沒有替任何人擔保過,也沒有簽過任何借款擔保合同,怎么會被法院認定為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呢?”平白無故連帶承擔巨額借款,陳某立即向法院申請再審。然而,因為已經過了申請期限,法院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
陳某得知,檢察機關有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職責,便向莆田市秀嶼區(qū)檢察院提出監(jiān)督申請。
收到陳某的申請后,秀嶼區(qū)檢察院展開深入調查。經調取原審卷宗、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并認真審查后了解到,2010年初,胡某向某銀行借款15萬元,并簽訂一份金融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上擔保人一欄所寫的是陳某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金融借款合同里,擔保人陳某的簽名是否真實。對此,秀嶼區(qū)檢察院啟動筆跡鑒定程序,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是:該簽名與陳某的筆跡不同。
為促使案件審查辦理過程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秀嶼區(qū)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律師代表就該案進行公開聽證。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依據鑒定意見對案件提出監(jiān)督。根據案件證據和聽證結論,秀嶼區(qū)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經裁定再審,最終改判,免除了陳某的擔保責任。
承辦檢察官提示,被他人冒用身份進行貸款,也就是俗稱的“被貸款”,只要貸款合同上不是本人簽字就不用擔心,貸款合同無效,債務也就不成立。要定期核查自身信用記錄與借貸情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避免損害征信和財產安全。
(本報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林黎欽 整理)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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