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東京7月13日電(記者 姜俏梅)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13日就東京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東電”)股東起訴東電前經營團隊一案做出判決,要求東電前會長等4人賠償公司約13.3萬億日元(1美元約合137日元)。這是首次認定東電前管理層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承擔民事責任的司法判決,賠償額度為日本審判史上最高。
東電股東以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蒙受巨額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東電前管理層5人賠償公司22萬億日元。東京地方法院13日宣判,責令東電前會長勝俁恒久、前社長清水正孝等4人共計賠償13.321萬億日元。前常務董事小森明生被法院判定負有過失,但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據日本媒體報道,本案最大分歧在于原告股東方認為日本政府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公布的“長期評估”可信,前管理層事先認識到巨大海嘯可能襲擊核電站但疏忽大意未采取相應對策;而前管理層稱“長期評估”可信度低,無法預測巨大海嘯導致的受災情況,即便預測到了也來不及采取對策。
從判決結果來看,東京地方法院全面支持原告主張,認為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公布的“長期評估”具有相應的“科學可信度”,并據此判定東電前管理層有義務采取應對海嘯對策。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縣附近海域發(fā)生9.0級地震并引發(fā)特大海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受地震、海嘯雙重影響,東電所有的福島第一核電站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迄今有至少上萬名事故受害者發(fā)起30多起集體訴訟,向東電索賠。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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