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呼和浩特4月16日電 (記者 張林虎)16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天驕花園12·17”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罪,被判處死刑。李鵬飛當庭表示不上訴。
圖為庭審現(xiàn)場。 樂炎 攝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鵬飛和被害人潘某某、劉某某系某水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人,因共同經營水業(yè)公司產生糾紛。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鵬飛在水業(yè)公司將劉某某殺害,從其身上拿走手機一部。隨后前往新城區(qū)呼鐵佳園小區(qū)劉某某家,持刀逼迫其妻張某梅交出銀行卡和密碼并轉入自己銀行卡,后將張某梅殺害。次日,被告人李鵬飛又前往玉泉區(qū)天驕花園小區(qū)潘某某所在居民樓,伺機殺害潘某某一家,待潘某某妻女乘坐電梯時持刀將二人殺害,后進入潘某某家中將潘殺害。
圖為被告人李鵬飛在庭審現(xiàn)場。 樂炎 攝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鵬飛目無國法,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5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入戶奪取私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鵬飛在實施殺人犯罪后,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鵬飛以被害人存在過錯為由,有預謀地實施暴力犯罪,侵害5人生命權,且犯意堅決,至今無悔罪表現(xiàn),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圖為被告人李鵬飛在庭審現(xiàn)場。 樂炎 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1000元。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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