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限運動第一人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其家人起訴“花椒直播”平臺方,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花椒直播”方賠償損失3萬元。平臺方主張吳自甘冒險,應免除該公司民事責任,但二審法院未支持,認為于法無據。
吳永寧曾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演員,前年起在花椒直播等平臺發(fā)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的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擁有上百萬粉絲,被稱為“中國高空極限運動第一人”。2017年11月8日,他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亡。
2019年11月14日北京四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雙方同意調解,但雙方庭后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經合議庭合議,依法宣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何某三萬元,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決中指出,吳永寧的墜亡是一起悲劇,法院對他的離去深表痛心。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服務時,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持正確導向,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tài),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焦點解析1 “花椒直播”有無安全保障義務?
“花椒直播”是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視頻直播平臺。四中院認為,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與現(xiàn)實物理公共空間存在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適用范圍。故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爭議解析2 “花椒直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四中院認為,吳永寧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永寧并非專業(yè)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yè)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fā)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花椒直播”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根據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而進行規(guī)制。但該公司未予處理,故對其墜亡存在過錯。
該公司的行為并不直接導致其死亡,但對其視頻未予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永寧的知名度為花椒平臺宣傳并付酬,故對其持續(xù)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花椒直播”方的行為與吳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爭議解析3 吳永寧自甘冒險“花椒直播”能否免責?
對此四中院認為,吳永寧從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且侵權責任法未規(guī)定自甘冒險規(guī)則,“花椒直播”方亦非活動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guī)則免除責任。“花椒直播”主張吳永寧是自甘冒險行為,應免除該公司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但吳永寧自愿進行這類高風險的活動,明知活動風險,因此他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公司可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jié)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jié)、該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等,酌定該公司應承擔3萬元損失數額,二審法院依法確認。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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