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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qū)嵤┚o急救助行為導致被救助者損害的,一律免責。

●因見義勇為而導致自己受傷的,應該由侵權(quán)者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在無侵權(quán)者或侵權(quán)人逃逸或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時,可要求受益者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者遭受傷害的,可適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quán)益。

“民法典保護見義勇為,不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劉小艷解讀民法典涉見義勇為條款時如是說。

對心臟驟停的老人實施心肺復蘇,致老人肋骨骨折,施救者被老人子女告上法庭;小學生扶起摔倒的阿姨,卻被誤會為撞人者,賠了3000元醫(yī)藥費……近年來,“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見小偷追不追、碰到搶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不時成為社會熱點新聞,考驗著公眾的良知和法度。

“因為法律上見義勇為責任風險的不確定性,讓好人難當,好事難做。”劉小艷告訴記者,民法典出臺前,民法通則第109條及侵權(quán)責任法第23條,對見義勇為者的求償權(quán)進行了規(guī)定,但對于見義勇為者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是否可以免責未進行規(guī)定。正是因為缺乏具體的法律規(guī)制,導致實踐中大量案件無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見義勇為者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更是加大了人們對要不要見義勇為的顧慮。

“法律,不僅對社會行為起到規(guī)制作用,同時也引領著公眾價值取向和社會風尚。民法典涉見義勇為條款為我們的見義勇為者,為每一個心存善良、胸懷正義的好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劉小艷介紹說,按照民法典第183條、第184條規(guī)定,因見義勇為而導致自己受傷的,應該由侵權(quán)者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在無侵權(quán)者或侵權(quán)人逃逸或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時,可要求受益者適當補償。同時,因?qū)嵤┚o急救助行為導致被救助者損害的,一律免責,“比如做心肺復蘇時將被救者的肋骨壓斷,施救者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有的時候,施救人并非專業(yè)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幫助人,可能給受助人造成傷害,如果這時法律要求救助者還要承擔責任,難免讓人在出手前產(chǎn)生顧慮。”劉小艷特別指出,民法典第184條的免責條款徹底解決了大家的后顧之憂,為見義勇為者可能遭遇的風險撐起了一把法律上的“保護傘”,鼓勵大家“該出手時就出手”,消除了人們對“扶還是不扶”“要不要救”的顧慮。

“當然大家在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時,還是應該盡量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盡量給自己給他人減少傷害。”劉小艷補充道。

在劉小艷看來,民法典見義勇為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最大意義在于,強化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和保護,為社會善行進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徹底為好人消除后顧之憂,有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助人為樂的傳統(tǒng)美德,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

檢察機關如何在司法辦案中落實民法典見義勇為條款?劉小艷表示,檢察機關特別是民事檢察人員要正確理解見義勇為條款所體現(xiàn)的立法理念和價值選擇,面對此類社會熱點案件時,要堅決依據(jù)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在遵循證據(jù)規(guī)則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最大的保護,為社會公眾提供正確、清晰的價值指引。

“有一些案件中沒有侵權(quán)人或侵權(quán)人無賠償能力,受益者可能也囊中羞澀,這時見義勇為者又遭受傷害的,我們可適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quán)益,為弘揚社會正氣貢獻檢察力量。”劉小艷補充道。

徐日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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