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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大教工赴澳合唱疑變伴唱”事件等待二審)

2017年7月28日,中國青年報刊發(fā)報道《18名北大教工“出訪”演唱遇尷尬》,披露18名北大合唱團教工被允諾可去澳大利亞悉尼歌劇院“演出1~2首歌曲”,但最終變成“在臺下給歌手伴唱”的事件,引起輿論關(guān)注。

2017年1月底,北大教工合唱團多名成員與北京友誼聯(lián)盟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簡稱“友誼中心”)分別簽訂協(xié)議,按約定,他們將在悉尼歌劇院演唱1~2首曲目。

2月12日中午,到達悉尼歌劇院后,他們突然被隨行工作人員要求改唱《我的祖國》的副歌,并且是給一名安徽籍歌手伴唱。

多名教工曾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稱,他們赴澳參加活動本認為可在悉尼歌劇院合唱,結(jié)果是,演出時他們未能上臺唱歌,只能在臺下背對觀眾唱副歌,“連話筒都沒有”。

多名教工回憶,他們在歌劇院并不像“演出者”:沒法走演員通道,而是每人手里拿著一張“觀眾票”,在劇院門口排隊;入場后沒法到后臺候場,每人均被安排在觀眾席第一排,等待演出的到來。

在部分當?shù)孛襟w看來,北大教工也不像是來演出的。澳洲華人網(wǎng)報道稱,安徽籍歌手演唱《我的祖國》的時候,邀請了臺下來自北京的北大合唱團等“與她一起互動”。

看重此次演出的一些教工認為自己被北京友誼公司戲弄了,隨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協(xié)議、退還全部活動費用2.68萬元,并請求判令該中心書面賠禮道歉。

友誼中心辯稱,演出時,臺上歌唱家曾介紹了北大教工合唱團,足見主辦方對原告的重視;根據(jù)《行程表》可知,在悉尼歌劇院有關(guān)演出的形式及曲目均沒有約定,更沒對演出效果作出具體的衡量標準,只是約定“根據(jù)當日節(jié)目統(tǒng)籌和排練效果”來決定演出的曲目。該中心認為,從現(xiàn)場來看,原告的演出效果很好。

該中心還認為,此次文化交流活動包括參觀、游玩、演出等,縱觀13天的日程安排,悉尼歌劇院的表演只是文化交流活動的眾多項目之一,即使對演出效果不滿,也不能因為一項不滿就否定整個文化交流合同,否則不符合公平原則。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載明,原被告對北大教工在悉尼歌劇院的表演狀況無異議,主要分歧在于,教工認為持觀眾票入場、在觀眾席伴唱,并非完成協(xié)議中所謂的演出;友誼中心則稱協(xié)議中未約定演出形式、時長等,即使未登臺,也屬演出。

判決對此認為,協(xié)議中雖未約定演出的時長及形式,也未明確約定演出必須登臺,但綜合協(xié)議中排練、走臺等約定,可認定協(xié)議中的演出應當為登臺演出。因此,友誼中心未完成合同中約定的此項義務(wù)。

關(guān)于“未完成演出義務(wù)是否屬于沒有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爭議,法院認為,原被告系基于教工前往澳大利亞的文化交流和旅行活動而簽訂協(xié)議,活動行程單安排行程共計13天,并未將參加歌劇院的演出作為唯一的合同目的。因此,友誼中心未履行協(xié)議中拜會使領(lǐng)館、悉尼歌劇院演出的活動,不足以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法院據(jù)此認為,北大教工主張解除協(xié)議,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但友誼中心未安排拜會中國駐悉尼總領(lǐng)事館、悉尼歌劇院的演出,應當將此部分對應的活動費用退還給北大教工。

關(guān)于具體的退還數(shù)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綜合活動的全部行程、友誼中心未履行的義務(wù)予以酌定,認定友誼中心應退還參加起訴的北大教工每人3000元。對于書面道歉等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友誼中心對此不服。該中心在上訴狀中稱,就算認定應退還活動費,一審法院酌定的金額也明顯過高。在該中心看來,行程包括參觀公園、景點等游玩項目40余項,悉尼歌劇院演出只占其中一項,所占比例很?。徊⑶?,澳洲13日游的2.68萬元價格本來就實屬偏低,而該中心盡心盡責,提供了高于合同約定標準的高水平服務(wù)。

案件目前正在等待二審。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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