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能“飆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點經常會被一些司機忽略,開車起步前留心觀察。上海的一位父親就因為一個疏忽受到“血的教訓”,駕車時不慎軋死自己兩歲的兒子。令人驚詫的是——這個父親還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
父親駕車意外軋死兒子
夫妻二人狀告保險公司索賠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吳先生從家里出發(fā),準備駕駛小車外出辦事。沒想到,車輛起步的時候,自己剛滿2歲的兒子小吳正好在車旁玩耍。吳先生并沒有留意到這一情況,駕駛車輛不慎軋到兒子。最終,經搶救無效,小吳死亡。
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
事后,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并起訴到法院。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包交強險及商業(yè)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
這下,保險公司不答應了!
明明是駕駛員的責任
憑啥讓我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既為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吳先生不應該作為原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且事故發(fā)生在吳先生家門口,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不應該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責任范疇。
即便認為保險公司應作出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jiān)護人,并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
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共計111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合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母親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jiān)護與事故發(fā)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這一案例一經公布,在網絡上引起了巨大爭議,一度登上微博熱搜。很多網友表示,擔心有人借此案例惡意騙保。也有人表示,支持法院的判決。
實際上,類似的案例不是沒有過,其中刑事責任部分司法機關也會依法判決。
2018年3月31日上午8點多,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門口倒車,他沒有注意到,1歲多的兒子已經走到了轎車后方。當小舒下車查看之后,已經為時已晚——兒子小小的身軀已經無法動彈,送到醫(yī)院時已經來不及了。
小舒案發(fā)后撥打110電話報警,并在將其子送醫(yī)院搶救后自行到繁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調查。繁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經過調查后認定,小舒負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小舒的妻子對小舒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門前駕駛機動車時,由于疏忽大意未確認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受害人之母亦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據此可認定被告犯罪情節(jié)較輕。被告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過失犯罪,可以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小舒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當事人獲得了經濟賠償?shù)切撵`的創(chuàng)傷卻無法彌補。
再次提醒:駕駛機動車時,在車輛起步、行使、停車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應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輕心!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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