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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wǎng)8月1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鄭瑞洋 通訊員 林清秀)上體育課時,一名高三學生被飛來的足球砸傷眼睛,責任誰來擔呢?近日,連江法院審結了此案。

2018年9月13日,連江某中學任課老師組織學生踢足球,學生小吳被學生小鄭踢出的足球砸中眼睛。隨后,班主任將小吳帶到醫(yī)院治療,出院診斷小吳左眼創(chuàng)傷性青光眼。其間,學校為小吳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后因賠償問題,小吳將小鄭、學校及保險公司訴至連江法院。

連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任課老師組織學生踢足球,屬于正常的教學行為,小吳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方面存在過錯,且事發(fā)后,學校及時采取措施,履行了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學生的受傷沒有過錯。故小吳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

同時,體育活動具有對抗性、風險性,容易發(fā)生意外傷害,小吳、小鄭對此具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小吳被球砸傷屬體育活動中的意外傷害,小吳未能證明小鄭有故意傷害或違反體育規(guī)則的行為,故小鄭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鑒于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均無過錯,依照公平原則,小鄭應當對小吳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小吳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校(園)方無過失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小鄭適當補償。

學生在校園內(nèi)受傷的事故時有發(fā)生,如何劃分具體責任呢?連江法院有關人士介紹,新頒布的《民法典》對此作出具體規(guī)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兒童)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負有舉證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學生)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由受到傷害的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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