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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閩清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出境務工人員被蚊蟲叮咬感染瘧疾身亡引發(fā)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據(jù)了解,劉某生前受雇于某公司,2021年8月被派往境外工作。公司為劉某等11人投保海外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于保險期限內(nèi)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50萬元;被保險人于保險期限內(nèi)突發(fā)急性病身故保險金為30萬元”。

在保險期內(nèi),劉某2022年5月25日被蚊蟲叮咬感染瘧疾,5月27日死亡,死因為瘧疾導致多器官機能障礙。

原告劉某家屬認為劉某因蚊蟲叮咬感染瘧疾屬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非自身原因所致的突發(fā)事故,符合意外身故險的理賠情形,應賠償5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瘧疾屬于傳染病,保險條款明確將被細菌病毒感染的疾病剔除在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應該適用突發(fā)疾病身故的保險金額賠付,即賠付30萬元。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死亡的原因系被蚊蟲叮咬感染瘧疾導致多器官機能障礙,直接誘因是蚊蟲叮咬,感染瘧疾發(fā)病是過程,該事件整體符合保險條款釋義中關(guān)于“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遭受的傷害”的定義。

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九)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口感染者除外)”,該約定已將“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口感染者”排除于免責條款之外。故劉某的死亡原因應認定為屬于非其自身原因所致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50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董嘉靖)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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