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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網6月9日訊(海都記者 陳盛鐘)今年早些時候,市民林先生在莆田市涵江區(qū)安仁某房產公司訂了兩套房子,并繳納了10萬元入會基金。之后,因為其中一套房子的按揭貸款無法辦理下來,林先生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其中無法辦理貸款的那套房子的入會基金5萬元,不過,這一要求遭到開發(fā)商拒絕。無奈之下,林先生向當?shù)?2315熱線求助。

那么,林先生所交的5萬元錢屬于什么性質,這些錢究竟能不能退還?涵江區(qū)工商部門工作人員蔡女士介紹,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中,當事雙方未達成房屋購買合同,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開發(fā)商向消費者收取的5萬元錢并非購買定金,而是“入會基金”,屬于訂金性質,理應退還給消費者。最終,經過調解,該房地產公司作出承諾,向林先生退還5萬元錢。

蔡女士表示,消費者訂購汽車、房子和家具等“大件商品”時,一般都會交付一些現(xiàn)金,以表示購買誠意,這些現(xiàn)金有時被寫成“定金”,有時被寫成“訂金”,雖然只是一字之差,概念卻有天壤之別,由此引發(fā)的消費糾紛屢見不鮮。

簡單地說,定金是預先給付給銷售者的金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具有法律效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會退還;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就要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在市場上類似的稱呼還有“認籌金”、“誠意金”等等,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房交付的是“訂金”,消費者不想購買了,可以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解決返還。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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