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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

早產兒治愈后會交給小麗

花都區(qū)婦幼保健院(胡忠醫(yī)院)覃安志副院長稱,小麗被送到醫(yī)院時稱沒帶身份證,根據其提供的信息登記了入院手續(xù),順產一對早產兒雙胞胎男嬰,目前早產兒重量僅1.3公斤,仍在新生兒科治療,還沒度過危險期,后續(xù)治療費未知。

“小孩從誰肚子出來,就交給誰。”小麗是早產兒的孕母,醫(yī)院稱早產兒治愈后會第一時間通知她來領回家。院方也否認以信息不符和早產兒治療費等為由,將小麗困在醫(yī)院,“她寫一張信息有誤的聲明,就可以辦出院手續(xù)”。

小麗在醫(yī)院打電話與中介潘姐溝通。南都記者張志韜攝

小麗在醫(yī)院打電話與中介潘姐溝通。南都記者張志韜攝

代孕中介:

“自己也清楚這產業(yè)涉嫌違法”

根據小麗提供的電話,記者聯(lián)系到代孕中介潘姐,她說:“我們已經談妥,她的傭金這兩天內會分別打到她的卡里。”

潘姐稱,由于事發(fā)突然,她在小麗生產后并沒有直接將之前約定的傭金直接交給她。“她在生產當天早晨7時就要求我們支付傭金和全部費用,我當時的確拿不出錢,但并不是不給。”

潘姐向記者播放了一段27日晚和小麗的通話錄音。錄音中潘姐說:“你搞出這么多事做什么?找新聞媒體做什么?”隨后她向小麗解釋,在小麗生產當天沒有及時支付傭金,是因為從荔灣家中無法及時趕過去。

潘姐的微信朋友圈留言。南都記者張志韜攝

潘姐的微信朋友圈留言。南都記者張志韜攝

對于代孕行業(yè),潘姐說:“

我們自己也清楚,這個產業(yè)涉嫌違法。我們做得是不對,但我們沒有做傷天害理的事情。”

記者隨后向潘姐詢問客戶和代孕過程中的具體信息,她以“和客戶有過協(xié)議,不方便透露”為由拒絕了。

根據小麗提供的電話,記者聯(lián)系雇主何小姐,對方稱“沒有這事,你打錯了”。

律師:

代孕違法涉及各方都應擔責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文桃麗律師介紹,我國目前是禁止代孕的。原衛(wèi)生部2001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文律師表示,代孕行為本身違法,那么任何個人、組織都不能通過代孕來獲得利益;代孕中雙方協(xié)定的工資、傭金等也不受法律保護。雖然代孕行為是違法的,但是,代孕過程中各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小麗產下的雙胞胎嬰兒的治療費用,需要代孕媽媽、中介和客戶共同承擔,因為是各方共同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嬰兒的出生;如果在此過程中還有其他責任人,也應當一并共同承擔法律后果。

關于代孕生產的孩子,其父母是誰,無論是從生物學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上看,其父母的界定是有爭議的;由此產生誰負有撫養(yǎng)孩子的法定義務等問題。中介將孩子從代孕媽媽手中轉交給客戶或其他人的過程中,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從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文律師表示,對于代孕是否屬實,醫(yī)院并無識別能力,從醫(yī)學分娩的角度來看,醫(yī)院只能認定孩子的監(jiān)護人就是孩子的生母,生母有義務接受孩子,如果代孕媽媽不管不顧,棄孩子而去,則醫(yī)院可按遺棄罪報警處理。從醫(yī)療的角度看,產婦符合出院條件即可先出院。因此即便知道產婦涉嫌代孕而有可能遺棄孩子,醫(yī)院也不能以限制出院的方法限制代孕媽媽的人身自由。

南都記者楊婷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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