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隱瞞房屋被查封 中介存在過失也得賠
(記者吳鐸思)福建廈門一購房人經房產中介居間介紹,與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發(fā)現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無法過戶,購房人要求房產中介返還居間服務傭金及就售房人應返還的購房款承擔補充責任,并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廈門市集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及代辦費5.8萬元,在售房人未能支付給購房人的購房款部分以63.5萬余元為限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駁回購房人其他訴訟請求。近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2016年3月,經廈門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的居間介紹,小駱夫婦與小張夫婦簽訂《房產預約買賣協(xié)議書》,約定小張夫婦將其已購買的集美區(qū)的房產預先轉讓給小駱夫婦,待房屋符合交易條件時,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房屋總價為229萬元。小駱夫婦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90.7萬余元及中介費、代辦費5.8萬元。后小駱夫婦發(fā)現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無法過戶。
2016年6月,小駱夫婦將小張夫婦訴至集美法院。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房產預約買賣協(xié)議書》于2016年9月解除;小張夫婦返還購房款90.7萬余元、違約金、律師費損失35萬元及代付物業(yè)費等,共計約125.9萬元。之后,小駱夫婦又將房產中介公司起訴至集美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具備較強專業(yè)知識、能力和風險意識的機構,應對影響雙方訂約的重大事項承擔基本的核查義務,并及時、如實向委托方告之與合同訂立相關的情況。故在此次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房產中介公司負有主要注意義務。本案中,房產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間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故房產中介公司應退還中介費及代辦費5.8萬元。
法院認為,小駱夫婦作為買方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失,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小駱夫婦應自行承擔30%、房產中介公司承擔70%的補充賠償責任為宜。小駱夫婦主張房產中介公司對違約金及律師費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吳鐸思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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