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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6月19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王威 通訊員 吳曉敏 林潔晨)連江男子張某醉酒后步行回家,點燃了居民樓下的一處水果攤。幸虧路人及時報警,民警和消防人員將火撲滅,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日前,連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今年1月26日晚,張某醉酒后步行返回住處,經過一水果攤時,他點燃了水果攤上的紙箱等物品,并將果籃、果筐等扔進火中助燃,隨后逃離現(xiàn)場。

當晚10時許,群眾發(fā)現(xiàn)水果攤著火急忙報警。經警方和消防部門撲救,火被撲滅。

張某不久后被警方抓獲。

檢方審查認為,張某放火燒的攤位火勢可蔓延到旁邊居民樓、攤位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以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檢察官說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張某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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