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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3月9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阮冠達)8日上午,鼓樓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這是今年1月《民法典》正式規(guī)定高空拋物行為民事責任后,福州首例開庭審理的高空拋物案。

今年1月31日晚,家住省直湖前小區(qū)的王女士接到鄰居鄭先生的電話,鄭先生說自家懸掛的竹竿不慎掉落,砸到她家的汽車,表示愿意承擔責任。王女士聽完當即來到事發(fā)現場,看到汽車受損較為嚴重。

鄭先生主張部分損失應當通過原告投保的車保承擔,但是王女士認為是“飛”來的竹竿導致車輛受損,是鄭先生過失造成的,不應由保險承擔,堅持要求鄭先生賠償維修費用。雙方產生爭議,后訴至鼓樓法院。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責任大小及賠償的具體數額存在爭議,愿意繼續(xù)調解。該案目前尚在進一步審理中,鼓樓區(qū)法院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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