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7月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宇)日前,福州市防震減災中心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部分場所存在相關應急標識牌處未見應急供水和供電設施、應急物資未合理存放等問題,于是立即責令各縣(市)區(qū)相關部門整改,確保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規(guī)范設置和管理。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guī)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國家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第四條規(guī)定,I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基本設施配置,包括救災帳篷、簡易活動房屋、醫(yī)療救護和衛(wèi)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通道、應急標志等;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一般設施配置,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增設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應急指揮管理設施等;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綜合設施配置,在已有的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增設應急停車場、應急停機坪、應急洗浴設施、應急通風設施、應急功能介紹設施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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