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在7月26日舉行的福建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批準通過了《漳州市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省設區(qū)的市首部專門規(guī)范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guī),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辦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從源頭預防、部門職責、長效制度、人大監(jiān)督、公益訴訟等方面入手,提出了28條具體舉措,將我市近年來在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的經驗做法和制度舉措,適時予以固化和提升,健全完善長效機制,進一步解決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中的重難點問題,為人民群眾“喝得放心吃得安心”提供堅強法治保障,也為扎實推進“凈土”保衛(wèi)戰(zhàn)、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與此前我市出臺的《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漳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形成法治合力,打出“水陸空”三位一體治污重拳,為我市綠水青山搭建專屬“保護傘”。
根據《辦法》,我市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飲用水水源水域沿岸兩側縱深各50米的農用地,禁止施用農藥、化肥和除草劑。禁止占用耕地從事陸域海水兌淡養(yǎng)殖,防止農用地鹽漬化和地下水污染。
《辦法》明確,若化肥、農用薄膜經營者未建立化肥、農用薄膜采購或者銷售臺賬,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臺賬的,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若占用耕地從事陸域海水兌淡養(yǎng)殖破壞種植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記者 蔡柳楠 通訊員 柯泓)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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