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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微信群里罵人被告上法庭 一審被判群內道歉14天

泉州網7月5日訊(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譚海燕)微信群里罵人是否違法?因債務糾紛,郭先生在微信群里發(fā)表針對楊先生的不當言論,被楊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洛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先生在微信群里賠禮道歉14天。

微信群里罵人 男子被告上法庭

據悉,2016年6月至8月期間,楊先生與郭先生在同一個微信群里。該群是某民間協(xié)會群,郭先生是該協(xié)會的副會長。群里成員較多,來自各行各業(yè)。

去年12月15日,楊先生一紙訴狀將郭先生告上法庭。楊先生稱,郭先生在群里的兩個多月間,多次在微信群里發(fā)表侮辱他的言論。不僅如此,郭先生還捏造事實,發(fā)表諸如“你到處借錢到處騙錢”、“錢借到手都不還”之類的言論。楊先生認為,郭先生作為某協(xié)會副會長,在社會上有一定的聲譽,其言論已嚴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

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供證據,要求郭先生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行為,并在泉州市級報刊上發(fā)布道歉公告,賠償10萬元等,還要承擔訴訟費和律師費5600元。

面對突如其來的訴訟,郭先生認為楊先生的訴求沒有依據,雙方確實存在借款事實,也有成員在群中聲討楊先生,要求他主動說明情況。此外,楊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因為他的幾句言語攻擊,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故應駁回訴求。

一審被判群內道歉14天

經法院調查以及楊先生提供的證據,郭先生確實在該微信群上發(fā)表了楊先生“到處騙錢”、“錢借到手都不還”等未經證實的言論,一定程度上造成楊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對楊先生名譽的侵害。雖然郭先生辯稱因楊先生欠其借款不歸還,一時氣憤才發(fā)表言論,但并不能成為侵權的理由。2016年8月13日,郭先生被移出該微信群,無法再在該微信群發(fā)言,因此侵權行為已于2016年8月13日停止。

對于原告要求郭先生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登報道歉的訴求,因郭先生系在微信群里發(fā)表該言論,侵權范圍僅限于該微信群,因此僅需在該微信群內進行賠禮道歉。楊先生雖主張郭先生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10萬元的損失并要求賠償,但未提供證據,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綜上,洛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名譽權為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郭先生由于與楊先生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處理不當,在微信群發(fā)表侮辱性言論,造成楊先生名譽受影響,判處郭先生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楊先生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定),由楊先生拍照后在微信群里發(fā)布,為期14天,駁回楊先生的其他訴求。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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