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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北京四中院結合吳某的墜亡與密境和風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系來認定,認為吳某所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某并非專業(yè)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yè)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fā)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

密境和風公司作為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jù)對吳某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guī)制。但密境和風公司卻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

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密境和風公司的行為并不直接導致吳某的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是被上訴人不僅對吳某的視頻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某的知名度為花椒平臺進行宣傳并支付酬勞。故上訴人對吳某持續(xù)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行為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當事人自甘冒險,直播平臺能否減免責任?

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guī)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tài)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并自愿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吳某從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況且侵權責任法并未規(guī)定自甘冒險規(guī)則,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guī)則免除責任。對于北京密境公司主張吳某系自甘冒險行為,應當免除北京密境公司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吳某自愿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據(jù)吳某的過錯情節(jié)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吳某的過錯情節(jié)、北京密境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等具體案情酌定密境和風公司應當承擔的3萬元損失數(shù)額,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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